一图读懂 |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

# 博客 2025-04-05 12:08:13 ttzt

近代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并没有将民主政治混同为宪政政治,也并不认为两者是同一回事,而是在接受和发展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保留和坚守了宪政和法治传统。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同时,运动式治理在社会生活表层公开地以一种合法的暴力压制违法违纪恶化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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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4页。信阳市颁布禁酒令后半年内,百余名干部因违反禁令受到处分。日常性治理要求法律不仅具有工具属性,更要求法律应该成为国家治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最高权威。笔者认为,应理性看待禁令所涉的合法性问题。其非常之处表现在,在某一范围内,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轰轰烈烈的非常规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违法违纪现象进行高强度、高效率、暴风骤雨式的整治

问题是,敌人是谁?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敌人是敌对的人。我们过去一直认为公民中的人民是应当有选举权的,而公民中的敌人却不能有选举权,因为敌人只占公民中的极少数,所以剥夺其选举权并不影响选举的民主性。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统治权的含义可以类型化为大权、国家权力和主权。

{18}从表达意思来看,统权似与君联系在一起。这种界定方式对近现代中国宪法实践影响深远。透过统治权(包括统治)词汇这一小小的窗口,我们看到了近现代中国政治与宪法概念之间的复杂纠葛。对此问题,民国时期就有学者针对《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进行了一番评述:首先,《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抄袭自日本明治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而依此宪法之条规定之。

同时,该词虽然又缺了治字,但是,其意义却与统治权相同,强调权力的统一。这就意味着统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具有较为强烈的君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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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统治形式出现时,那么,统治既可以作为一个动词,在表述上体现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统治全国、统治之等。{26}伊藤博文甚至记录了治的翻译:theocracy即神治,其中theo是谓神,cracy是谓治,即受神命主持统治之政体也。{15}这一方面可能与人们认为统治权并不是近现代汉语新词的认识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与人们认为统治权是中国汉语自身所固有的认识有关。{31}也就是说,天皇的统治是し*す,而不是ぅしはぐ。

从权力类型来看,统治权是一种独特的权力类型。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统治权的含义?笔者以为,若要界定统治权的含义,必须首先将上述这些准宪法进行类型化。在这里,统治权被视为一个不需要解释的词汇,被用于解释其它词汇。{22}这些宪法条款已经具备明治宪法第1条和第4条的雏形。

{32}事实上,上述日语中混用的情况在近代德国亦存在。美浓部达吉在辨析统治权、国权和主权时,就分别用不同的德语词汇来对应,例如主权,即Souveranitat;统治权,即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 Herrschergewalt;国权,即Staatsgew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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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孟德斯鸠所倡导的经典意义的权力三分学说{2}为尺度来看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中的国家权力条款,可以发现,以权为构词基础形成的权力类型,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还有大权、主权、统治权、监察权和考试权等。这样,不同权力类型之间的范围的界分就非常重要。

{49}不过,由于语义场的变化,因此这些民主型准宪法在规定统治权条款时往往非常特殊。{46}这表明,在这种类型下,统治权是不受制约的。其三,统治权的主体非常特殊。再次界定统治权的含义及法政功能。日本学者通常将统治权解释为国家权力。ぅしはぐ是支那和欧洲的统治原理。

另一种是统治的权利,如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droit politics。其二,统治权在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性。

杨鸿年和欧阳鑫两位先生在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时常常用大权来解释统治权。在支那和欧洲,豪杰一人起事,即占有许多土地,立一政府统治之,以此征服之结果作为国家之释义。

回顾统治权的历史命运,或许会给人以新的认识。该词汇在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创制,并影响了近现代中国。

{52}张知本的主张就是放弃主权和统治权,而采用国权或权力。{20}从日语的读法来看,似乎将统治权直接按照汉语拼音进行拼读。从统治权概念含义的类型分析来看,现实中出现的宪法文件大致可以划分为集权型准宪法和民主型准宪法,而在每一种宪法类型中,统治权概念的运用情况亦有差异。{64}这种否定态度在某种意义上与上述所讨论的统治权所展现的政权性质是相一致的。

其将统治权解释为凡具有独立权之国,主是国者,依应得之权而统治其国,此名统治权。这表明,统治权的定位本身是非常特殊的。

而对于近现代中国人来说,统治权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恰恰相反,其流行程度远远超出当代人的想象。{10}统治权何以成为近现代中国的宪法关键词?在比较宪法研究中,王世杰、钱端升两位先生曾经指出,统治权是德国公法学者所创立的法律名词,其德语词汇有Herrschaftsrecht和Hoheitsrecht等表述形式。

有意思的是,有些学者却重拾这个词汇,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见表2)表2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时期宪法文件关于统治(权)的规定一览表(略)注: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在这种界定方式下,统治权仅仅是一个概念符号,并无特别之处。然而,由于统治权的流行,加上其在《临时约法》中首次与主权并列,因此引发了民初时期统治权与主权之争。(见表1)表1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含草案)关于统治权的规定一览表(略)注:①以上条文参见缪全吉编著:《中国制宪史资料汇编》,国史馆1989年版和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若以统治权形式出现时,则几乎被视为一种对象,如君主总揽统治权、本军政府之统治权、行使其统治权、统治权主体、中华民国之统治权、各地方行政区之统治权、中央统治权等。

而之所以要将主权纳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因在于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则是他本人的意思。其二,统率大权由宪法第11条规定,是指军事统帅事务的大权。

{50}这种主流宪法学极力混淆主权和统治权之间的差异,并主张君主为统治权的主体。从法律用语来看,统治权的使用方式并不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与明治宪法对统治权的规定相比,这些集权型准宪法始终缺乏明治宪法第4条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的规定。{16}不过,从清末立宪情况来看,《钦定宪法大纲》受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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